縣市長辛勞 今年開始加薪

  • 2006-02-11
 【本報訊】縣市長加薪了!根據行政院來函指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後,已於今年一月公佈實施,調整縣(市)長、副縣(市)長待遇支給標準,其中縣長的薪俸調整為新台幣十六萬一千零二十元,比原先薪俸多出約三萬元。
 縣市長的「薪情」知多少,一般民眾卻鮮少知道,其實不多,與立委相去甚遠;行政院為體恤各縣市長的辛勞,於去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調整縣市長、副縣市長待遇支給標準,並追溯自去年十二月中起開始實施。
 縣府人事室表示,依據人事行政局於一月二日所召開之「研商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修正通過,縣市長及副縣市長待遇如何調整事宜」之會議結論,縣市長、副縣市長待遇支給標準,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調整如下:
 一、縣市長:參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支給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俸給總額為新台幣十六萬一千零二十元。
 二、副縣市長:依「政務人員給與表」規定,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年功俸三級人員支給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俸給總額為新台幣十一萬六千七百二十元。
 由於這算是「臨時加薪」,去年度在編預算時並未編入相關經費,行政院表示,各縣市所需增加經費,由各年度預算相關計畫項下「人事費」調整支應,如有不敷,九十四年度部分由年度預算調整待遇準備科目支應,九十五年度部分則以動支縣市政府單位預算第一預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