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繳稅季節即將到來,有民眾詢問所得稅能否申請延期、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國稅局表示,所得稅除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情事,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外,其餘情況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指出,依現行相關稅捐法令,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外,尚無以實物抵繳應納稅額之規定。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因此所得稅除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情事,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外,其性質與遺產稅或贈與稅不同,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延期、分期及以實物一次抵繳規定,在所得稅法並無相同或類似規定下,自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國稅局:特殊原因可申請所得稅延期、分期實物抵繳
- 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