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急難貸款修正 二年內年息二點二厘

  • 2006-02-26
 【本報訊】公教急難貸款自本月起修正,二年內利率仍按年息二點二厘,一律分五年,平均攤還本息,每一員工最高可貸五十萬元。
 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 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 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2、 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3、 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 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申貸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