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教育學費 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2006-03-05
 【本報訊】因應職場所需,有越來越多上班族選擇進修充電,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教育學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目前的稅法,不得列舉扣除。
 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有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本人或配偶就讀大專院校繳納的學費,能否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可扣除兩萬五千元,不足兩萬五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並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也就是說,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教育學費,依法不得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