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考試院院會三月二日通過廢止委任升等考試法規「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該項考試自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四年已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辦理五次,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廢止該項考試法規。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修正條文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五次為限」。該項考試自九十年至九十四年業已依法辦理五次,九十四年度考試並已於今年一月十日放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應予廢止,因此依法廢止該項考試法規。
公務人員委任升等考 廢止 90-94年依法辦理五次 執行完畢
- 200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