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營業人應確實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 2006-03-25
 【本報訊】現在商家開立統一發票在馬祖地區越來越普遍,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商家注意,營業人應開立發票予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能有跳開的情形,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跳開情事,將會被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若遇到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依規定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馬祖服務處表示,地區營業人於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明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處在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時,發現有營業人基於雙方長久建立的情誼,常在買方的要求下,將統一發票直接開立交付予買方的客戶,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而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一定要以實際買受人名義開立並交付,不要有跳開統一發票情形,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另關於商家所關切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之處理方式;該處指出,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依規定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若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則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為限。
 該處指出,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且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