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獎勵金核發明起受理申請

  • 2006-04-30
 【本報訊】九十五年度休漁期獎勵金核發自五月一日起到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符合資格的漁船不要錯過機會,這項政策實施多年,目的在讓海洋資源得以休養生息,漁政機關歡迎有意請領獎勵金的漁船注意相關規定。有關申請作業的要點如下:
 一、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休漁獎勵之資格專營娛樂漁業或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以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領得本次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或電、毒、炸魚、疏於管理致大陸船員脫逃等違規案件者,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可申領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之核發以一種為限:自願性休漁:1、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記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2、出港天數必須達100天以上,在港停航120天以上。
 四、申請期間:95年05月0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
 五、申請地點: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六、應附文件:1、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2、漁業執照影本一份。3、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4、配油手冊正本,(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5、漁船進出港檢查記錄簿正本一份,(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記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6、領據一份。7、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本實施要點如有疑問請電洽22949、23847陶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