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受雇來台 居留四個月可辦健保

  • 2006-05-08
 【本報訊】衛生署最近公告,跨國企業依法邀請來台的大陸人士,持有內政部核發的「企業內部調動」入出境證,應在取得該證來台居留四個月後,加入健保。
 健保局承保處表示,大陸人士以往由跨國企業調動來台任職,醫療都必須自費,依照衛生署公告,這些大陸人士在取得入出境證來台居留四個月後,就應以第六類身分加入健保,每人每月繳交六百零四元保費。
 健保局表示,隨大陸人士來台的配偶與未滿十八歲子女,如持有事由為「隨行團聚」的入出境許可證,亦應自在台停留滿四個月起,以眷屬身分投保。
 健保局呼籲,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台的大陸人士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若於衛生署公告前,已取得入出境證滿四個月者,應自公告日起參加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