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正值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期間有很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所列舉的保險費之對象有誤,因依相關法令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保險費之適用對象,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提醒納稅義務人密切注意,也呼籲申報時間所剩不多,尚未申報的地區民眾敬請及早申報。
馬祖服務處表示,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之保險費。至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保險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範圍,自不得申報減除。
該處也舉例指出,地區有一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保險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經該處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申請人主張稽徵機關既准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則其他親屬之保險費亦應一併認列云云,申請復查遭駁回。
該處進一步表示,按「列舉扣除額……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前段所明定。
稅法對列舉扣除保險費之對象,既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其他親屬之保費支出,不在稅法列示範圍之內,自不能申報列舉扣除,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所得稅申報 列舉扣除保險費僅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 200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