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質之社區發展協會收入 免辦理所得稅申報

  • 2006-06-14
 【本報訊】近幾年來,馬祖民間所成立的社區發展協會數目是愈來愈多,從事志工的人數也是日益增多,但是社區發展協會和到政府機關擔任志工服務所領取交通費或誤餐費,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呢?
 國稅局指出,政府為提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除大力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外,並鼓勵民眾依法組織具有公益性質,並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社區發展協會。凡是依法設立登記社區發展協會,無任何營業(銷售貨物、勞務)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協會財產總額或是當年度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者,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且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此外,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按實際服務次數所領取交通費或誤餐費,依據財政部令釋,係屬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性質,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至政府機關擔任志工服務按實際服務次數所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依前揭規定毋須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