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屆縣市長、議員、村里長,任期將延長至103年12月25日? 立院通過後,方可實施

  • 2007-08-18
 【本報訊】根據國內媒體報導,內政部部務會議日前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再修正條文」,為了減少選舉次數,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與村里長,任期將延長至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讓四年一任的地方公職在屆滿後,一併與直轄市長、議員同時辦理改選,以節省社會資源;立法院未來若通過此項修法,下任縣市長任期將延長一年又五天、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村里長任期延長四個月又二十四天,而台北市里長任期則縮短二十二天。
 現任的縣市長任期將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根據「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再修正條文」規定,未來合併升格的直轄市,應以原本縣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但直轄市長的任期是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才屆滿,因此一年又五天的過渡期,將由中央派任直轄市長,直到選出新任直轄市長為止。
 至於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原縣市議員任期到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屆滿,也因此將延長九個月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就是下屆直轄市議員選舉就職日止。
 此外,原鄉、鎮、市民代表在任期屆滿後,停止選舉,並裁撤鄉、鎮、市民代表會。
 此外,為了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趨勢,草案明訂,合併升格的直轄市,首屆官派的鄉、鎮、市、區長,可以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直轄市長直接指定施政績效優良的在職鄉、鎮、市長擔任,但任期不可超過四年。
 現行地制法僅規範「縣市單獨改制為直轄市的程序」,若縣市「合併升格」,原條文無法適用,易衍生執行疑慮。因此,內政部特別針對「縣市合併升格的配套措施」、「簡併地方選舉後任期屆滿日」及「鄉鎮市長官派的條件限制」,再進行修正,但全案需送行政院,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