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峻的疫情持續了一個多月,有些開店做些小生意的,一方面因為營業方式管制生意大受影響,收入銳減,另一方面仍然要承受房租、人事的沉重開銷,生活及經濟壓力之大,豈止一個「慘」字了得。
所以,有些房東體諒房客壓力,或表示降租幾成、或推延幾個月收租,凡能與房客共體時艱的,都被冠上「佛心房東」的美名,這樣的例子,也讓我聯想到以前所讀到「調整租金」的有趣判例,順便來「法普」一下。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係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事人(房東或房客)可以因為「情事變更」,訴請法院判決「調高或調降」租金。但請注意,這個規定有三個重點,第一是適用對象限於租賃標的是不動產,也就是房屋、建築物或土地。第二則是約定租金以後,因為不動產「價值的漲跌」,導致原來約定的租金與不動產價值不成比例。所以,像這次房客因為疫情關係收入銳減,不能依這個規定請求調降租金。第三個重點也就是它的「但書」明文規定,如果租約是定有「期限」,即便不動產價值已經漲翻了天或跌斷頭了,也不能訴請法院調整。
什麼是「期限」?大家應該不難了解,簡單的說,就是不管是誰,客觀上那一天一定會到來的就是期限,例如從今年6月30日開始到明年的5月31日止,這叫做「始期」及「終期」都很明白的「確定期限」,但是如果雙方約定房子租到承租人「死亡」為止,因凡人必有死,只是不知哪天到來,所以雖然不確定「終期」的日期為何,但仍是「不確定期限」。另外,有一個與「期限」相對的概念叫做「條件」,期限與條件都是一個當事人的特別約定,通常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期限」是一定會來,條件則是將來「不確定會發生」的。簡單的例子,像我們常常鼓勵孩子「這次數學段考如果考100分,我就送你手機」,這句話裡「數學段考考100分」就是贈與行為的「條件」,因為我們跟孩子都不確定它會不會發生,一旦成真了,贈與契約就生效。
問題來了,在那個反攻必勝,復國必成的時代,真的有人簽訂租約是一直租到「反攻大陸」為止(還不止一件而已),但是一年過去、五年過去……幾十年過去了,房子價值持續飆漲、通貨膨脹嚴重,租金仍然是幾十年前約定的一丁點,房東受不了了,就依據前面所說的民法第442條請求法院「調高租金」。你猜結果如何,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在民國60幾年最高法院作成判例認為「反攻大陸」是確定會到來,因為反攻必勝,只是那一天我們都不知道何時會到來的「不確定期限」,所以就以租約定有「期限」,不得請求調整租金,駁回了房東的請求。這樣的判例,想當然耳不是為了體恤房客所作的「佛心」解釋,從現在的政治氛圍來看,也當然成為笑談。
那個時代已經過去,現在的法律人,對這種為特定政治立場服務、政治正確的司法解釋,是應該引以為戒。
那個時代的有趣判例 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