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案目標:
一、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
二、保障工作人口基本生活水準及其家庭消費能力。
三、實現所得再分配,兼顧一親等家庭互為扶養之責任,並避免與現行福利措施重複。
貳、實施對象:20歲以上未滿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年薪資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簡稱申請人),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工作所得補助:
(一)97年1月至12月參加勞工保險累計未達183日。
(二)全年薪資所得未高於95年基本工資(以新臺幣15,840元計)乘以12個月總和。
(三)申請人配偶或所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下列標準:
1.申請人無配偶且未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者,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合計達2人以上者,除申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列計外,每增加配偶或受扶養一親等親屬1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390萬元以上。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為營利事業負責人、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軍公教退休人員、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
參、實施方式與流程:
一、主動通知作業流程
(一)為減少民眾自行舉證之困擾,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根據最近一年(96年度)財稅資料、篩選條件及勞工保險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銓敘部及內政部所提供資料協助篩選出適格參考名冊後,將適格參考名冊資料檔送交內政部(戶政司)確認最新戶籍地址,再由內政部將適格參考名冊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鄉(鎮、市、區)公所,由村(里)幹事負責通知申請人並親自送達申請書,申請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在申請書上簽章後寄(送)村(里)幹事或鄉(鎮、市、區)公所。
(三)村(里)幹事負責初核工作,村(里)幹事核章後送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初審,經各公所彙整後再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無訛後逕行撥款,如其考量人力及時間不及因應,可委託勞工保險局代為撥款,其撥款作業每3個月辦理乙次。
二、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及流程
(一)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
限定條件A:非自願失業者,即民眾係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受破產宣告、解散、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者等非自願失業原因,致96年1月至12月薪資低於19萬80元者,得自行提出申請,但已領有失業給付者不得提出申請。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離職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限定條件B:服務於4人以下公司行號,97年1月至12月未參加勞工保險,且屬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第1類者。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證明、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限定條件C: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為1.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2.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臨時人員;3.營利事業負責人仍在營業但營運不佳者(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課稅所得額」低於19萬80元);4.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未達50萬元且未享有優惠存款者;5.其他-申請人與具有上開身分別之配偶,於97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婚者。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其他證明文件:1.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或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臨時人員,應檢附服務單位出具當事人96年之每月薪資金額及全年薪資證明公文;2.營利事業負責人但營運不佳者,應檢附「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7年度成立者);3.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未達50萬元者,應檢附退休單位開具領取一次退休金證明(含金額)及臺灣銀行開具未享有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證明;4.其他-應檢附已註記離婚之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二)申請流程: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直接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內政部,內政部將申請資料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國防部等協助比對查核後,依一般作業流程辦理。
肆、實施期程:
一、適格名單篩選等行政作業:98年2月啟動前置行政作業,以個人最近一年(96年)財稅資料及勞工保險局、內政部、台灣銀行、國防部、銓敘部等相關資料,依補助條件篩選適格參考名冊,並辦理申請書印製、寄送、通知、受理申請等行政作業。
二、發放期間:98年4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為期9個月,預計分3次發放。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簡介/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供
- 200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