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費 不得列舉扣除

  • 2009-04-25
 【本報訊】有不少民眾因需要僱請外籍看護,國稅局最近接到民眾詢問給付外籍看護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的醫療費用扣除額的問題?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係給付予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