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土地問題 金馬聯手向內政部使力

  • 2009-06-11
 【本報訊】為解決土地問題,此次金馬地區聯手向內政部使力,由金門籍立法委員陳福海發難,於內政委員會質詢有鑒於金馬人民土地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造成民怨四起,建請內政部研議解決辦法、訂定適宜法條,來主張戰地政務期間被佔用土地返還人民;經內政部行文至縣府知悉後,縣長陳雪生對此大表贊同,指示本縣地政事務所及縣府地政課應加強掌控相關資料,研提具體意見及建議解決方案彙整報部。
 金馬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所遺留的土地問題十分類似,也是存有土地問題遲遲無法解決的窘境;金門籍立委陳福海在五月十四日的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本次會議審議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盼透過修法後能使民眾減輕土稅賦稅的負擔,立意良善,但在檢討台灣本島民眾因持有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的問題,也希望政府能就金馬離島地區,因戰地政務期間遺留迄今所衍生之土地問題,予以關注救濟。
 陳福海表示,金馬等離島地區於政府播遷來台之前,並未有地籍清理與土地登記制度,也未有辦理土地總登記。在土地未經由公示之登記制度以保護權利的情形下,金馬離島地區人民之土地即被政府或軍方佔有使用,造成金馬地區人民欲圖取回原屬自己或祖先所有之土地時,因佔有事實之認定,導致取回程序困難重重,而後續土地總登記的不確實,更加深問題的嚴重性,再加上金馬地區土地登記問題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戰地政務期間,或囿於宣導不足、或肇於金馬地區人民遠渡南洋台灣地區謀生,導致無法注意或保障自身的權利,造成許多土地被登記為國有。
 陳福海進一步指出,戰地政務結束時,政府雖公佈「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並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增訂了攸關土地登記至為重要的第十四條之一,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但該法卻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廢止,因此金馬離島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佔有之土地爭議問題,至今尚未解決。金馬地區人民取回土地之方式,主要為時效取得、無主土地登記及依安撫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土地,然此均涉及舉證之問題,蓋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對其佔有應負舉證責任。
 對於無法舉證之部分,必須由申請人自行承受相關責任,以致造成申請人獲准登記之困難,蓋申請人縱有契據為憑,亦因年代久遠、地形地貌變更,難證其契據之真假,而以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而遭判決駁回之案例,更是不勝枚舉。駁回之理由諸如舉家遷台佔有中斷、四鄰證明所載使用情形與現況不符、保證人無法清楚陳明坐落位置及使用情形等,其他如政府機關或軍方擴大指界與不當異議。他人重複申請土地登記等,也是造成現今土地登記問題的原因之一。
 陳福海認為,政府與軍方相較於一般人民,本就處於較為優勢的地位,軍方或政府無庸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即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囑託登記,縱使人民取得所有權,但仍有被軍方或政府機關佔用之情形,及軍方或政府不當異議之時,舉證責任仍在人民,人民相較於政府,絕對處於弱勢地位。
 陳福海強調,經建會依馬總統指示委託中經院研究之「金馬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也認為土地權屬爭議是金馬地區發展的瓶頸與障礙,並任應將法令鬆綁,建議於離島建設條例增訂「土地返還條款」,以解決爭議,亦要求內政部能針對金馬地區土地問題能返還於民的癥結原因,詳予研究,訂定適宜的法條讓人民能與政府站在同一基準點,來主張於戰地政務期間被佔用土地返還的權利。
 之後內政部來函縣府表示,為了解連江縣否準人民申辦類此登記案件之原因,請儘速依表格填列相關資料,並就其法規適用及實務執行等面向,研提具體意見送部研參;陳雪生表示,地區土地問題除近期邀請三位律師來馬研商解決之對策,地政事務所對於還地於民部分,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應盡量還地於民,減少民怨,此次陳福海提案針對時效取得問題,已特別指示民政局提報本縣之建議案送部據以辦理,不得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