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通過 大陸配偶也可繼承不動產

  • 2009-06-30
 【本報訊】立法院日昨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取消陸配繼承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只要是經過許可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也得以繼承不動產。
 兩岸條例新法大幅放寬大陸配偶身分權、工作權及繼承遺產等重大權益。
 身分權部分,修正後,取消了現行大陸配偶來台須經過「團聚期」的規定,大陸配偶一入境就可以申請「依親居留」,取得身分證的時間,也將從現行的八年縮短為六年。
 工作權部分,修法後明定,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過面談後,進入依親或長期居留階段者,不需要申請或等待,就可以在台灣工作。
 陸配財產繼承部分,取消陸配繼承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只要是經過許可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也得以繼承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