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炸用油複檢仍有業者不符標準

  • 2009-07-17
 消保官張龍德會同衛生局人員連日稽查全縣餐廳及攤販業炸油的酸價,經複檢後只剩一家不符標準,呼籲業者務必照規定更換,以避免受罰。(圖/文:曹重偉)

 消保官張龍德會同衛生局人員連日稽查全縣餐廳及攤販業炸油的酸價,經複檢後只剩一家不符標準,呼籲業者務必照規定更換,以避免受罰。(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店家炸油標準與否問題方興未艾,連江縣消保官張龍德近日會同連江縣衛生局人員,連日稽查全縣二十八家餐廳及攤販業炸油的酸價數值,檢驗結果總計有二十五家合格、三家不合格;而超過標準的業者經衛生局通知改善後,昨天複檢有二家已符合標準,衛生局呼籲商家業者務必按照「各縣市衛生局稽查油炸油品質處理原則」標準更換用油,以避免受罰。
 針對國內部分連鎖速食店業者用油發現酸價過高及含砷事件,縣長陳雪生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質疑馬祖地區餐廳及攤販業者炸油是否也有同樣的問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陳雪生立即要求消保官在衛生及環保單位協助下,每月針對食品店業者用油實施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布提供消費者參考。
 消保官張龍德指出,衛生局從上週起就已經展開全縣食品店用油抽檢,至今天為止,已稽查全縣二十八家餐廳及攤販業者炸油酸價檢測結果,其中二十五家業者檢驗合格、有三家業者的酸價超過標準值,經稽查人員要求當場換油,業者也相當配合,其中二家經複檢後已符合標準,另一家將由衛生單位擇期進行複檢。
 在稽查過程中,衛生局也向業者宣導按照「各縣市衛生局稽查油炸油品質處理原則」標準更換用油,以避免受罰。衛生局也強調,食品用油酸價檢驗結果若超過2.0,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先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如限期不改善,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