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層人事革新論壇-本縣府提案

  • 2009-07-26
 一、建請核轉考試院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改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佔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五年,使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以期符合本縣各機關實務上運作。
 二、本府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辦理組織修編需要,擬規劃將所屬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員額納入本府員額總數計算,惟為妥善安置各機構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職務,建請核轉銓敘部同意渠等暫歸現職職系,俾利本府組織運作及保障其權益。
 三、建請同意本府人事室主任遴用資格條件,得不受「行政院所屬人事機構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以上人員遴用標準表。」規定限制,並請配合修正該表,以應實需。
 四、建請衡酌金馬地區早期實施戰地政務特殊情況,惠予協請考試院從優再度舉辦金馬地區現值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一次,以期嘉惠現職未具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合格任用機會。
 五、有關本縣介壽國民中小學書記林貽忠等三員,因屬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前進用之教職員,建請同意渠等得予參加該校職務出缺陞遷甄審,以維護其權益。
 六、建請增列本所(北竿鄉公所)員額一名,以利業務推行。
 七、建請修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將離島縣政風單位排除於機關單位總數及設處人數門檻之外,獨立設置。
 八、建議公務人員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設限,應予廢除或是將考績結果與獎金之發放脫勾。
 九、建請同意本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編制員額十五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以應實需。
 十、建請協助離島縣市向考試院爭取比照原住民特考舉辦離島地區特考,保障離島地區人民參與國家考試,以網羅地方人才留鄉服務。
 十一、有關「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建議修訂為:「人事費總量管制之原則下,由各機關覆實審核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