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因應需求 修正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條例

  • 2009-07-31
 【本報訊】縣府環保局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汙基管會為因應實際需求,日前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及「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新增指定事業類別、事業定義及其應檢測之汙染物項目等,該局提醒地區相關事業能注重用地汙染問題,以遵守環保法規及保障自身權益。
 由於汙染場址數量逐年攀升,汙染事業類型亦逐漸多元,原土汙法第八、九條管制之事業類別範圍已明顯不足,為有效掌握事業用地之土壤品質狀況,及早發現事業用地可能遭受之汙染,環保署於七月廿七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及「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此次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十三類指定事業類別、事業定義及其應檢測之汙染物項目等。擴大後之指定公告事業共計三十類,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以期督促更多事業能注重用地汙染之問題。
 環保局表示,在新增十三類的指定事業類別方面,主要針對目前公告與查證汙染場址之類型進行分析,就國內已有之汙染場址案例,以及在運作特性上與現行十七類事業類型相似之事業優先進行管制,共新增製材業、肥料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鋼鐵鑄造業、煉鋁業、鋁鑄造業、煉銅業、銅鑄造業、金屬熱處理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廢棄物清除業以及石油業之儲運場等十三類事業,期確實要求具高汙染潛勢之事業,依規定針對本身用地品質狀況進行檢視。
 環保局指出,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八條規定,事業於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汙染檢測資料,交易雙方得以瞭解用地土壤品質;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育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汙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若指定公告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設立、停業或歇業有關事宜前,未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土壤汙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程序,即違反第九條規定,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