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事行政局基於兩性平等及鼓勵生育政策,特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與「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增訂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並奉行政院同意自98年7月16日起生效。
人事局指出,目前生育補助之申請是公教人員配偶或本人分娩者均可申請,亦即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者,依規定也得申請生育補助,主要考量生育補助是以有生育事實為前提,並保護母親及小孩。惟男性公教人員如果有未婚生子的情況,依規定是無法請領生育補助,惟近來有基層公教人員透過該局局長與各地人事主管座談時反映,如於一定期間內認領,並與生母結婚,與婚生子女實質上已無不同,以准發給上述補助費為宜。
人事局表示,基於兩性平等及為因應少子化,鼓勵生育政策,並避免親屬關係久懸未決,影響社會安定,該局針對上述基層公教人員的意見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審慎研議後,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放寬公教人員生育補助限制。又這項規定已在98年7月16日生效,未婚男性公教人員只要在非婚生子女出生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就可請領生育補助,金額為兩個月薪俸額。
男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可領生育補助 即起生效
- 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