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學歷可否報考國內醫師、牙醫師考試 考選部:採限制開放措施

  • 2009-08-02
 【本報訊】國外學歷可否報考國內醫師、牙醫師的考試,經考選部討論後,採取限制開放的措施,即必須畢業於該部列舉的學校,並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修訂的醫師法施行細則及實習採認之新規定,才能准予報考。
 考選部日前召開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對持有國外醫學學歷、牙醫學學歷報考人就其是否符合醫師法第2條、第4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之規定進行審查。為瞭解國外各醫學院實習狀況,審議委員會分別邀請持有美國、加拿大、愛爾蘭、波蘭與澳洲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人共13人,到審議委員會現場陳述意見,經委員深入審慎討論後,基於為確保國人生命身體健康重大法益與應考人信賴保護原則,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已著手修訂的醫師法施行細則,對於實習採認之規定,該審議委員會作成下列決議:
 一、報考人持有美國卓克索大學、北德州大學、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澳洲昆士蘭大學之醫學、牙醫學學歷者及其實習與醫師法第2條、第4條規定「…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相當,共計5人,准予報考。
 二、報考人雖持有愛爾蘭都柏林大學醫學學歷者,惟應考人現場承認未有完整實習,建請完成實習後,再准予報考。
 三、報考人持有波蘭醫學大學學歷者,分二種情況處理:
 (一) 曾經該部歷次審議委員會通過並已參加過該部醫師考試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准予報考此次考試,其人數為14人。
 (二) 今年取得波蘭大學醫學學歷者或未曾報考該部醫師、牙醫師考試者,基於下列理由認定與醫師法第2條、第4條「…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之規定不相當,其人數為35人,不准予報考。
 1、報考人在波蘭醫學院所擔任工作,實際為「見習」,並非「實習」。
 2、波蘭大學醫學院針對外國學生(除台灣外,亦包括歐美各國)所開設醫學課程,係以英語教學,在波蘭醫院工作亦透過翻譯與波蘭病患接觸,恐難達成醫病完全溝通之效果。
 3、行政院衛生署已著手修訂醫師法施行細則增訂「實習之明確標準」,持有國外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人,將可儘速依該規定完成與醫師法第2條及第4條「…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相當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