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Q&A/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提供

  • 2009-08-04
 問:民眾申辦本專案貸款所購買之房屋有無限制?
 答:民眾所購住宅限為97年10月14日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並以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且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如登記為「店舖」、「工廠」、「辦公室」等即不得辦理本專案貸款。
 問:房屋仲介業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機構可否申貸本項專案?
 答:不可申貸。本項專案僅適用於自然人之申貸者,不適用於法人機構。
 問:本專案貸款之申貸年齡須為:年滿二十歲。其年齡計算究係以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為準,或依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日或貸款核撥日為準?
 答:自97年9月22日至申請日期間,其實足年齡符合該項專案規定者(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日),均可適用。
 問:承辦金融機構受理本專案貸款之期限為何?在此期限內過戶購入之房屋是否均可借得優惠利率貸款?
 答:辦理期限:為97年9月22日至99年9月21日,為期2年。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民眾申貸雖有期限,惟本專案貸款額度用罄時,即提前截止。
 問:借款人申貸金額若超過優惠貸款額度,其超過部分之金額適用何種利率?
 答:借款人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貸,若核定貸款金額超過優惠貸款額度,該超過部分之利率,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算。
 問:本專案貸款每人限購一戶之規定為何?
 答:本專案貸款之貸放對象每人限購一戶,係指每人適用建物以一張建物所有權狀為限。
 問:本專案貸款之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為何?
 答:借款期限最長為20年,含寬限期3年(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償還方式由借款人與承辦金融機構議定之。但借款人如擬提前償還本金者,承辦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問:借款人購屋適用之優惠貸款額度,係依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抑或以所購之住屋坐落地點為適用標準?
 答:本專案貸款額度係按購置房屋之所在地為依據,例如借款人戶籍設於桃園縣,所購買之住宅坐落台北市,其優惠貸款適用台北市優惠貸款額度,最高額度為350萬元。
 問:民眾申貸本專案貸款,其房屋過戶登記日除須在97年10月14日(含)以後外,房屋取得之原因有否限制?
 答:本專案貸款係專為協助國內民眾購置住宅,減輕購屋利息負擔,如房屋過戶登記之原因非為買賣(或拍賣)取得,而係以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原因而取得者,不適用本項專案貸款。
 問:民眾申請本專案貸款,應檢具何種文件?
 答:應檢具之文件:借款申請書、未重複借款之切結書、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房地買賣契約書、承貸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問:民眾辦理本專案貸款時,可否以非本人所有之房屋向金融機構申請?
 答:為防止人頭戶問題及利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民眾申辦本專案貸款時,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
 問:不同民眾可否共同購買同一房屋,再分別向金融機構申貸本專案貸款(亦即以同一建物供不同申貸案件之擔保品)?
 答:共同購買之建物僅能適用本項專案一次,且受每戶最高額度之限制。例如甲乙二人共同購買一住宅(持分各二分之一),坐落台北市,價款900萬元,申請本專案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600萬元,且二人皆為借款人,甲乙二人合計僅能借得350萬元適用優惠利率之貸款額度。若同一抵押物由二人持分各半,惟僅一人申貸本專案貸款,則其適用優惠利率之最高貸款額度為台北市新台幣175萬元,其他地區為新台幣150萬元。
 問:自地自建興建完成之房屋,可否申請本專案貸款?
 答:本項專案貸款係為協助民眾購置住宅,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自地自建並非購置住宅,不可以申請本專案貸款。
 問:已申貸本專案貸款者,於貸款存續期間內可否更換擔保品?
 答:民眾經核貸本專案貸款者,於貸款存續期間,因出售原購買之房屋並另購住屋而申請更換原貸款之擔保品者,如洽經原貸金融機構同意,並評估更換擔保住屋設定抵押擔保值(放款值)高於原貸款未還本金餘額,且繼續適用優惠利率之期限未逾原貸款剩餘期限者,可同意辦理;惟若更換之擔保住屋設定抵押擔保值(放款值)低於原貸未還本金時,其差額部分應先行償還。本專案貸款擔保品更換僅限乙次。
 問:民眾如還有其他問題,應向何處詢問?
 答:民眾如對本專案貸款還有其他疑問,可向下列窗口諮詢:
 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02)87712626-87712638、(02)87712895-87712902、(網址:http://www.cpami.gov.tw)。本專案貸款主辦單位暨國庫補貼利息中央銀行業務局貼放科(02)23571356-1368,(網址:http://www.cbc.gov.tw)。本專案貸款協辦單位土地銀行個人金融部(02)23483354-335(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