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交通部會銜發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 2009-08-05
 【本報訊】經濟部昨天與交通部會銜發布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油耗標準提高約百分之十。以提昇汽機車燃油使用效率,並回應國際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訴求。為減輕對國內車輛業者的衝擊,於上述辦法修正前已獲得經濟部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的車輛,給予銷售緩衝期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為能有效降低運輸部門二氧化碳排放,世界主要國家多以強制性法規要求車輛製造廠,逐步提升車輛燃油使用效率,我國早在民國七十七年即將小客車、機車耗能納入「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進行管制,民國九十三年起亦將小貨車耗能管制納入該辦法執行;為逐步提升耗能標準,本辦法已歷經七次修正。
 本次修法重點主要係提高汽(柴)油車、機車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數值。如以排氣量等級超過一千兩百至一千八百cc的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為例,以美國FTP75測試方法進行測試之耗能標準,其每公升汽油行駛距離由十一點六公里提升到十三公里;以歐盟1999/100/EC指令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之耗能標準,其每公升汽油行駛距離由十點一公里提高為十一點三公里。
 此外,車型測試必須同時符合油耗與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始可由經濟部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而機車耗能的測試,則增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以冷車測試程序進行,與環保署現行的測試法規接軌。
 我國缺乏自產能源,據能源局指出百分之九十九點三仰賴進口,各國溫室氣體減量也日成趨勢,除了以法規要求廠商銷售高效率、省能源車輛外,能源局也建議民眾養成適當駕駛習慣,如減少不必要的載重,與避免快速起步、行駛中儘量保持等速,避免太頻繁地轉彎或變換車道,小客車在涼爽天氣下關冷氣可省油近一成六以上。
 本次修法為經濟部落實九十八年全國能源會議中「提升汽、機車新車耗能標準,至二零一五年提升至百分至十五至三十」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