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颱風災損可申請稅務減免或展延

  • 2009-08-09
 【本報訊】財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來襲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凡以下納稅義務人受災者皆可依規定申請減免或展延。可申請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及使用牌照稅與娛樂稅,請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在所得稅方面,財政部表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而在營業稅減免部分,財政部指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另外,在菸酒稅方面,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至於房屋稅減免,如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關於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最後是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如有不盡明瞭之處,請洽就近稅捐稽徵機關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