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濟部公告自即日起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准許輸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台灣地區。
經濟部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大陸地區物品中,屬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准許輸入台灣地區之項目,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台灣地區。
上述大陸地區物品應於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完成貨物通關或卸存辦妥轉運程序,始得轉運至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台灣地區。
經濟部公告 金馬澎大陸物品轉運即起放寬
- 200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