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修正 納稅義務人注意

  • 2009-08-23
 【本報訊】所得稅法修正,營利事業自九十八年度暫繳申報有重大變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馬祖服務處表示,所得稅法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有關營利事業暫繳申報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營利事業自辦理九十八年度暫繳申報起(申報期間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營利事業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並繳納者,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修訂第六十九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九十八年度起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馬祖服務處提醒營利事業留意,如未符合免於暫繳申報規定者,請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