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辦事處表示,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之水電、瓦斯費等,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的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惟代外籍員工繳納其應負擔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處指出,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除按薪資支出列帳外,並應依規定併計該外籍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另營利事業若代外籍員工繳納,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馬祖辦事處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支付外籍員工各項費用時, 應依以上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所得稅及水電費不得列入公司當年度費用
- 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