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掛車牌行為 違法! 監理所:將加強稽查、取締

  • 2009-08-30
 【本報訊】無牌車輛請勿上路!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表示,車輛之車牌,如果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上使用,行駛道路經查獲者,應依規定處罰,提醒民眾切莫心存僥倖,該所也會加強稽查及取締。
 公路監理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或他車懸掛,行駛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處罰。舉例一位王姓民眾擁有2部車輛,為規避繳納使用牌照稅,於2月間將B車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卻將A車輛之車牌移掛於B車,於6月中旬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經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處罰。
 王先生將A車輛之車牌移掛於B車,稅捐處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A、B車「移用號牌行為」分別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另再依第28條規定,就使用報停之B車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監理所呼籲各位車主,辦理報停之車輛不得再行駛公共道路,更不應將車輛之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避免遭受處罰。相關監理訊息請參考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網站(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如有任何問題可電「縣民當家」熱線詢問,電話:2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