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在我國受贈財產者 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 2009-08-31
 【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大陸地區人士以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所謂臺灣地區人民係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而來台居住未取得身分證及未設籍之大陸配偶係屬大陸地區人民。
 馬祖服務處提醒,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