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護照新規範!民政局:七月起首次申請護照須親辦

  • 2011-07-12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暑假到,正是出國熱季,不過護照辦理有了新規範;縣府民政局表示,七月起首次申請護照須親辦,為服務各區民眾,鄉親請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提醒民眾戶政事務所為辦理人別確認,護照仍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及核發,民眾如無法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需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遊業者或親友代辦。
 長期以來,國人較其他國家人民享有更為便利之護照申請方式,依據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民眾於國內申辦護照,得委託其親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旅行業者代為辦理,而其中委託旅行業者代辦者更是佔了總數的六至七成。
 代辦制度雖然是簡政便民,惟因申請人無須親自到場,致人別查核相對困難,使不法之徒及人蛇集團有機可趁,得以僥倖冒辦護照,除通緝犯用以潛逃出境、逃避司法追緝外,部分則是交付大陸人士冒持前往歐美等先進國家,此類護照安全漏洞實損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亦影響我國形象、社會治安與司法威信。
 民政局表示,有鑑於此,外交部為提升我國護照公信力,避免護照遭不法人士冒辦,並爭取更多國家給予我國人民免簽證待遇,自七月起全面強制首次申請護照親辦,首次申請護照者,需親辦或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除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外,需先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護照用照片2張,親赴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其手續為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由戶政人員確認人別(確認當事人身分),在申請書上蓋章後,再交還民眾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民政局指出,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等親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或備妥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陪同者應提繳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機關核發可資證明其關係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另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為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則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