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房屋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向工務局提出申請: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三)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文件。
(四)鄉公所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
(五)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應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出具)。
(七)門牌證明。
(八)其他有關文件。
舊有房屋申請使用執照的過程並不複雜,且除結構安全證明書需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外,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程序簡化甚多,籲請鄉親循程序提出申請,保障自身權益。
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實施建築管理。南竿、北竿、莒光都市計畫於7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東引都市計畫於90年4月12日發布實施,故在所屬各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的建築物,均為舊有房屋,可依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章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
舊有房屋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規定及程序/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提供
- 201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