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監理所再次提醒地方汽、機車車輛所有人應依規定按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車汽燃費於每年3、6、9、12各月分季徵收;自用車於每年7月1次徵收;機車應於行照有效日到期換發新行照時繳費,1次徵收2年。
汽燃費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汽車最高罰鍰達3000元,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機器腳踏車最高罰鍰為600元;若逾期不繳納罰鍰及汽燃費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車執照逾期未換者,經查獲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所有人或領用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罰鍰。
為避免車輛繼續累欠汽燃費,如您的車輛已不再使用或老舊不堪使用、或失竊(請向警方取得報案證明),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手續,燃料使用費繳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1日止,如有溢繳,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
縣監理所提醒如期繳納汽燃使用費以免受罰。100/07/25
- 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