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連江縣政府工務局
違章建築,簡單的說,未請領建造執照之前,擅自先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為免地區民眾誤觸法令,凡是有建築的行為,即必須依照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行向連江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造執照,才可動工建造。
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及處分程序,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辦理。
縣府接到鄉公所查報「違章建築查報單」,原則上應於7日內查報認定現勘作業完成,必要時得製作「勘查通知單」,由都計建管課長主持,函知違建人、警察單位、查報人員、縣府承辦人員出席,時間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20日。
建築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工務局第一次函請違規人勒令停工,並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請建造執照。
逾期未補照,將第二次行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違規人如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第三次行文函知,縣府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地檢署辦理。
工務局重申希望透過勸導、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等方式,請地區違建戶勿存僥倖,依建築法第30條申請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補行申請執照。
勒令停工、罰鍰、移送地檢署等行政的處分,非屬「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將列冊函請鄉公所及自來水廠、電力公司,不予核發接水、接電許可。
另研議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放寬建蔽率、容積率及容積獎勵移轉、獎勵的可能性,籲請地區民眾回歸法制規定,興建合法建築,否則,無法接水、接電將使違建無法使用。
宣導服務/違章建築查報及裁罰程序
- 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