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011年6月7日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增訂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賂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只要有賄賂公務員的行為,不管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行賄者都有罪。
原條文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公務員須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者才有罪才會受罰,但今立法院會通過修正,從今以後只要有賄絡行為,賄賂者就要被罰。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指出,為了檢肅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不能貪、也不會貪,未來對行賄行為有實際嚇阻作用,對法治是一大進步。100/08/23
只要有賄絡行為 賄賂者就要被罰 /連江縣政府政風室宣導
- 201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