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在100/9/15離島縣首長第一次聯繫會報提案21案,連江縣政府提出第8、9、15、20案(以上按序號),其中第4、5、8、11、12案(以上按序號),分別與金門、澎湖聯合提出,共同向中央發聲。今陸續刊載金門、澎湖所提與離島共同相關議題及三縣會商意見結果。
以下按序號刊出:
第1案/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
案由:金馬澎三離島縣建立定期旅遊互聯機制,擴大離島對外發聲效益。
說明:
一、金門、馬祖、澎湖位處離島,資源匱乏,風土殊異,仰賴中央政策始得漸次發展。
二、依現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雖以開放陸客得來金、馬、澎團體遊或個人遊,唯相對辦證程序及規範仍嚴格,諸如實務上對派駐單位審批權限仍未見提升,不利大陸居民以更便捷方式進入金馬澎旅遊等類似問題,金馬澎三縣應建立定期旅遊互聯機制,定期透過離島縣首長聯繫會報彙集各縣意見及因應作為,統一對中央發聲,爭取中央重視。
三、另外金澎空中航線自8月1日每日對開一班,金澎旅客互送或爭取陸客在金澎旅遊等,均可列入定期旅遊互聯機制,以擴大離島旅遊成效。
建議:建立金馬澎三離島縣建立定期旅遊互聯機制。
相關縣府意見:
一、澎湖縣政府
建議突破地域的侷限,儘速訂定金馬澎三離島縣份區域合作備忘錄,建立資源互用、客源互送、行銷互動及利益互享的旅遊互聯機制,以共同合作的團隊力量,擴大對中國大陸及全球廣大旅遊市場爭取客源,為促進離島觀光發展而努力。
*會商意見:
建議由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參採澎湖縣政府建議,主政邀集研商細節,訂定金馬澎三離島縣區域合作備忘錄,擇期由三縣縣長共同簽署。
第2案/案單位:金門縣政府
案由:建請推動金馬澎三離島聯合推介旅遊機制,振興離島旅遊產業。
說明:
一、按現行陸客來台自由行暨福建居民得赴金門、馬祖、澎湖自由行政策已開放,金馬澎三離島除應在交通、文化、旅遊方面加強合作外,亦因思考建立三離島對外聯合推介旅遊機制,以三離島殊異旅遊資源建構出離島遊路線。
二、建請三離島旅遊部門定期會面,討論以各縣輪流,定期為主辦方、邀請其他二縣共同赴大陸相關城市辦理聯合推介,並可思考在大陸主要會展上以金馬澎館概念整合為共同推介。
建議:建立金馬澎三離島聯合推介旅遊機制。
相關縣府意見:
一、澎湖縣政府
大陸地區從100年7月29日起,開放福建地區居民離島自由行,爾後大陸福建地區居民至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旅遊,將不受配額限制,亦不須檢附財力證明,對離島地區觀光產業的發展是一項政策利多,惟因大陸地區旅遊業者,對陸客自由行相關法令措施所知有限,組團意願不高,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應積極建立聯合旅遊推介機制,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大陸福建地區旅遊業者,說明陸客自由行相關法令措施。
二、爭取福建地區觀光客蒞臨金門、澎湖、馬祖旅遊實施免簽證,以提高福建地區觀光客蒞臨離島地區旅遊意願。
三、加強福建地區與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流、金流、物流、資訊流,以振興離島地區旅遊產業,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
*會商意見:
一、建議由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召集會議研議建立相關機制,據以聯合推介離島旅遊。
二、如屬長期性業務,建議納入第一案辦理。
第3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配合管理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辦理接待小三通陸客旅行業務,以共同提升島嶼觀光品質。
說明:
一、蒞澎小三通陸客,以由金門中轉為主,且接待旅行社為考量地利之便,其代辦小三通陸客入境事宜,皆係向移民署金門專勤隊申請,致本縣無相關申請入境之原始資料。
二、經查部分旅行社未依申請許可入境之接待計畫辦理,且規避相關通報作業,致難掌握接待品質。
建議:建請金門及連江縣政府提供中轉本縣之小三通陸客通報資料,以利本縣勾稽管理。
相關縣府意見:
一、金門縣政府
有關澎湖縣政府建議提供大陸旅客經由金門轉赴澎湖旅遊之團體名冊、行程表等資料傳送澎湖縣政府,以利該府實施稽核工作,業經交通部觀光局100年8月23日召開會議,並經會中徵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表示支持並經決議:「建議移民署金門服務站將相關資料傳送澎湖縣服務站,再由澎湖縣政府依公務需求向澎湖縣服務站商洽所需資料」在案。俟後澎湖縣政府為公務需求請洽移民署澎湖縣服務站辦理。
*會商意見:
建議澎湖縣政府依交通部觀光局100年8月23日會議決議「相關資料請洽移民署澎湖縣服務站提供」辦理。
第6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整合離島縣市建築特色,包括泉州、金門及澎湖等之閩南建築文化主體性及共同性特色,並傳承閩南建築文化之風格,予以維護保存。
說明:離島閩南建築之文化類型可分:史前建築、南島語系民族之建築、荷西殖民建築、明鄭時期建築、漢式建築、清末洋式建築、日式建築及離島當代建築等不同風貌之建築文化,泉州、金門及澎湖屬島嶼地形並受季風影響屬亞熱帶氣候,受雨量、氣候、地震及颱風影響,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建築形式因應產生,如:房屋坐向採坐北朝南,具有防暑作用,亦有風水論並配合五行八卦,因從歷史建築中,不難發現離島居民及大陸沿海人民依環境、氣候、政治、文化、信等等之差異,反映出先民遷徒的生活習性,進而融合於建築中,並呈現出濃厚且與眾不同的離島地域建築風格及特色,呈現出先民思想的縮影,值得列入離島共同性議題討論。
建議:為找回失去傳統閩南建築之特色及風格,建請成立跨縣市閩南建築文化風貌形塑規劃小組,共同研議閩南建築之調查分類、規劃、修繕、保存及再利用工作。
相關縣府意見:
一、金門縣政府
金門與澎湖分屬兩地,且建築材質、工法及型制因流傳時久及區域特性已有極大分歧,整合恐有困難。建議可就傳統建築維護相關措施或辦法互相提供作為參考。
*會商意見:
一、就傳統建築維護相關措施或辦法互相提供作為參考。
二、建議由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主政成立跨縣市閩南建築文化風貌形塑規劃小組。
第7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成立離島區域地方特色產業聯盟,建置聯繫平台。
說明:
一、本縣、金門、馬祖皆為離島地區,在先天地理位置及條件上有許多共通性,雖相對資源不如本島,卻擁有許多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
二、如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澎湖、金門、馬祖地理位置皆四面環海,風力資源豐富,自從311日本發生核能災變後,替代能源更為世界各國所重視,且為未來必然趨勢,目前本府正籌組能源科技公司,並將建置低碳島示範區,主要朝再生能源、綠建築、資源循環等方向進行,建議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可做資源整合,以共同開發方式發展再生能源,以達資源共享,創造最大共同利益。
三、另尚有許多在地特產,如花生、仙人掌、高粱等,均為澎湖、金門等具特色之農作物,本府目前正進行仙人掌產業之輔導,而高粱之生產及利用,金門已有相當成功之模式,建議未來能針對共同之產業予以整合發展。
建議:建請成立離島區域地方特色產業聯盟,建置聯繫平台,定期或不地期地舉辦各項聯繫會議,結合各離島縣市之力量,以共同發展區域特色產業。
相關縣府意見:
一、金門縣政府
為提升離島縣之特產行銷,提升品牌效益,敬表同意。
*會商意見:
建請由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輪流以召集會議或舉辦赴台觀摩等方式,建立產業聯盟平台。
第10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共同爭取馬祖往返澎湖空中航線,以利金馬澎觀光發展。
說明:本縣與金門縣目前已有定期空中航線,對吸引陸客頗有幫助,為擴大效益,宜再爭取馬祖與澎湖之間的空中航線,將大陸海西區與金、馬、澎連結成環狀旅遊圈,將有助於離島地區觀光永續發展。
建議:建請與馬祖共同辦理?勵國內航空業者飛航馬祖-澎湖航班,並朝定期航線以達到兩地觀光發展。
相關縣府意見:
一、金門縣政府
本府樂觀其成,將適時協助向民航局爭取,俾構建金馬澎旅遊圈。
*會商意見:
建請連江縣政府和澎湖縣政府研擬獎勵措施及合作機制,提案請民航局協調航空公司開航。
第13案/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
案由:建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為「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全額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說明:
一、原「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為「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目前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僅補助往返交通費用二分之一。
二、由於金門等離島及山地偏遠地區因醫療資源不足,居民長年為就醫問題所苦,由其是重大傷病,除了後送台灣一途,別無他法。每年金門地區有高達8,000名鄉親必需緊急後送或赴台轉診,造成民眾極大的不便與負擔。另外,民眾每次就醫,不僅要負擔交通費,也要負擔旅館住宿費用,尚不包括額外付出時間成本、因病請假赴台就醫所損失薪資及無形精神心理壓力。整體而言,每趟次花費成本所費不貲,對需要經常往返就醫之民眾,造成極大的經濟壓力。爰此,建請在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及醫療品質,未獲得實質改善前,機(船)票等交通費應全額補貼。
建議:建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將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往返交通費用,修正為往返交通全額費用。
相關縣府意見:
一、澎湖縣政府
(一)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已訂定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衛生署另訂定「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應依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不宜以行政規則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之處;爰此,對於由離島緊急送往台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之明文應由行政院衛生署全額補助之。
(二)本縣離島環境特殊,二、三級離島眾多,醫療資源與台灣本島有明顯落差,囿於本縣醫療資源短缺,急、重症尚得仰賴轉診赴台就醫,目前急診重症空中後送之陪同醫護人員之機票及照護津貼、轄區島與島之間急重症包船費用、嚴重病人搭班機赴台就醫二分之一費用等,全數由本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已造成本縣公庫沉重負擔。
(三)有關本縣交通轉診費用,考量民眾赴台就醫後,除需自付1/2交通費用,尚需負擔眾多額外費用(如住宿、膳食及醫療等費用),為減輕鄉親經濟負擔,目前由縣府編列縣籌款代為支付民眾自付1/2費用,每年皆支付近2000萬費用(98年共計 16,800件,縣府支付1,733萬837元;99年共計18,786件,縣府支付 1,920萬8,547元),且逐年攀升,已嚴重影響本縣財政負擔,並排擠其他縣政建設推動。
(四)綜上,建請依金門縣政府提議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為「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台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全額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會商意見:
一、建議由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依提案之修正條文函中央主管部會,並函各縣籍立委協助。
二、請將修正條文列為拜會中央部會或中央部會蒞臨各縣訪視之提案。
三、經建會預計本年度將辦理「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研究案」,屆時可主動請其將本案列入。
第14案//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
案由:建請於「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新增一款「為鼓勵離島地區發展觀光醫療產業,私立醫療機構得以公司設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於指定區域內專辦觀光醫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其設置之病床數」。
說明:
一、目前「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共有四款分別為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補助自行轉診就醫往返交通費用,補助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及補助老人每二年一次健康檢查。
二、鑒於我國之醫療服務極具國際競爭優勢,為促進觀光,增加當地民眾收入,同時提升離島地區醫療,建請於「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二款後,新增旨揭條文。
建議:建請於「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二款後,新增旨揭條文。
相關縣府意見:無
*會商意見:
一、建請由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將修正條文函中央主管部會,並函各縣籍立委協助。
二、請將修正條文列為拜會中央部會或中央部會蒞臨各縣訪視之提案。
三、經建會預計本年度將辦理「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研究案」,屆時可主動請其將本案列入。
第16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行政院每年繼續編列預算增資離島建設基金,以免離島建設基金因基金用罄結束。
說明: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300億元,主要收入來源為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惟10年之期已屆,離島建設基金頓失主要收入來源,目前基金餘額已不足百億,勢必影響每年得支援離島建設之金額,有違離島建設條例所揭櫫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之精神。
建議:建議修改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分十年」改為「分年」,以免離島建設基金因基金用罄結束。
相關縣府意見:無
*會商意見:
建請三位縣長擇期聯袂拜會經建會主委,並俟機向院長、總統建言,爭取支持。獲得首肯後,洽請經建會修訂「離島建設條例」,將本項納入。
第17案/提案單位:金門縣政府
案由:研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推動機制。
說明:
一、為推動離島建設,前於99年12月16日及100年3月18日由金門、澎湖、連江等離島縣政府及小琉球、綠島、蘭嶼等離島鄉公所於台北召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研商會議。
二、經彙整各離島提案並研商取得共識後,由澎湖縣政府於100年6月7日以府行規字第1001300378號函,將修正條例(如附件)送各縣籍立委協助提案,惟迄今尚無具體成果。
建議:為落實加速離島建設及照顧離島居民之政策目標,提請討論未來增修「離島建設條例」之推動機制。
相關縣府意見:
一、澎湖縣政府
(一)各離島縣政府研擬離島建設條例增修建議後,中央並無專責主管部會協助推動(經建會為執行與管理離島建設基金單位,而離島建設基金屬【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位階於經建會之上)。
(二)經建會今(100)年將辦理離島建設條例檢討相關事宜,屆時將請各離島縣共同參予表示意見。
(三)推動離島建設條例增修,現況仍以立法委員提案推動最具時效性與效力。
(四)離島建設條例增修可區分短期急迫性與長期規劃性:
1、短期急迫性屬離島居民生命財產急迫需求提案,例如100 年 6 月 3 日修正第9條及增訂第9之3有關居民土地財產問題修正第13條有關醫療健康問題有關12之1教育問題15之1條交通問題等。短期急迫性修正案建議由各離島縣提請縣籍立法委員提案推動。
2、長期規劃性屬離島永續發展需求提案,例如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7條有關離島產業發展。長期規劃性修正案建議每三年由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成立委外研究規劃團隊,深入瞭解各離島之永續發展需求,研擬出較具規模之修正或新增提案,並負責協調立法委員推動提案、追蹤進度與增修結果,適時發布離島建設需求新聞,匯集離島居民輿情與選票壓力。
二、金門縣政府
本府原依據100年3月18日「研商『離島建設條例』修訂事宜第二次座談會」會議決議,研提「100-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研究計畫」向經建會爭取離島建設基金補助,爰經該會函覆修訂該條例屬中央權責,且該會預定於100年度辦理該委託案。爰澎湖縣政府建議每三年由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成立委外研究規劃團隊事項,可朝提案向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建議,由經建會每三年主辦乙次。
*會商意見:
一、短期急迫性修正案建議由提案縣取得各離島縣共識後,共同提請縣籍立法委員提案推動。
二、長期規劃性建議送金門縣政府彙整後,向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提案。
第18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金門、馬祖、澎湖三縣共同推動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爭取設立金馬澎國際合作特區。
說明:國際島嶼發展成功的案例很多,韓國濟州島自2004年起由其中央政府明定為國際自由城市並訂特別法以推動該島嶼成為國際經貿、開發、航政、教育等事項之交流合作特區。大陸則有海西福建平潭綜合試驗區、海南國際旅遊島、舟山群島新區等戰略規劃定位。
建議:目前兩岸穩定互動,金馬澎應合作增修離島建設條例爭取設立國際合作特區,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經貿法律制度經行政院同意,得在金門、馬祖、澎湖實施,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並整體擬定金馬澎國際合作發展策略。
相關縣府意見:無
*會商意見:
本案宜有先期之研究,建議三縣共同出資委託辦理,取得具體結論後,透過行政程序爭取中央政策支持。
第19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行政院同意免除離島縣中央計畫型補助配合款。
說明:行政院於99年修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依財政狀況將全國各縣市分為五級,對於財力不同的縣市課予不同比率之計畫型補助縣市配合款義務,目前離島縣除金門縣外,均列於第5級。然而,本縣已屬第5級財政艱困之現況,仍要負擔平均約1成的計畫配合款,使本縣致力於縮小與本島間之差異更加困難。
建議:建議提請行政院主計處修改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7條,增列離島縣全額補助。
相關縣府意見:無
會商意見:
一、請於9月30日前將修正原因及條文送澎湖縣政府彙整,函中央主管部會辦理,並擬具說帖函請各縣籍立委協助。
二、請將修正條文列為拜會中央部會或中央部會蒞臨各縣訪視之提案。
第21案提案單位:澎湖縣政府
案由:建請區域計畫發展跨區整合(金門、馬祖、澎湖)。
說明:
一、因與大陸之聯繫益加緊密,離島地區交通應作串連,方可使更多觀光客(或陸客)來離島消費。
二、金馬澎生活圈實為三個獨立的生活圈,對海運應有更健全規劃,如增加藍色公路、海港與漁港之建設以及運具之提升。
三、針對跨域議題多加著墨,如再生能源之議題技術連結,朝向低碳、能源與觀光並重方向發展。
建議:
一、中央應投入臺灣與澎湖間交通運具之投資,以加強離島觀光發展之條件,並將大陸資源納入考量。
二、因應全球暖化造成海平面上升之議題,建議研擬與海共生之相關發展策略。
三、建請未來區域計畫澎湖將再生能源風力發展空間納入,如北從澎湖目斗嶼,南到澎湖七美,東至東吉,西至花嶼地區。
相關縣府意見:
一、金門縣政府
(一)再生能源部份敬表同意。
(二)跨域整合部份建議以計畫(或離島共同性議題)導向推動區域合作。
*會商意見:
建議納入第18案辦理。
※備註:第4、5、8、9、11、12、15、20等八個提案已於上週日(9/18)公布,請見本報100/9/18第二版
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第1案
案由:有關本會報之召開週期、模式、原則及下次主辦單位,提請討論。
說明:
一、金門縣政府先行就離島縣首長聯繫會報作業研擬流程稿乙式,並研擬五點建議原則:
(一)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乙次(即每年度三次),由各離島縣分別主辦乙次。
(二)會報得以會議、座談或縣政參訪等方式舉辦之。
(三)會報地點由主辦機關視會議實際需求決定。
(四)作業時程得適時調整,以符實際需求等。
提請討論事項:
一、下次是否邀請中央部會出席?
二、下次主辦縣及會議方式、時間、地點?
三、議案後續處理方式與追蹤管理機制?
*會商意見:
澎湖縣政府意見:
一、每年舉辦一次。
二、地點及方式由主辦縣決定。
三、邀相關部會長官列席指導。
連江縣政府意見:每年舉辦一次。
離島縣首長首次聯繫會報提案/連江縣政府企劃室提供
- 201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