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車主請注意! 汽燃費請儘速繳納 監理所:逾期未繳,罰鍰外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2011-11-23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地區車主請注意!公路監理所表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除了要追加罰鍰之外,還要送法院強制執行;該所近日內將寄出民國100年以前的所有汽燃費欠繳者催繳通知單,請收到民眾切莫不以為意,也煩請親友通知應繳本人儘速繳納,別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再忙,也請記得去繳一下汽燃費;監理所提醒民眾,汽燃費逾期不繳,將依法強制執行,提醒民眾收到催繳單後請儘速繳納,莫因為小錢而丟大面子;各類車主可攜帶汽車燃料使用費單,到臺灣銀行馬祖分行及各監理所繳納;無繳費單者請向全省各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也可利用超商多媒體觸控螢幕汽燃費及違費補單操作,歡迎無繳納通知單者多利用。
 監理所也公布依據交通部公告的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供民眾及汽車所有人參考: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新臺幣六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1、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三、「所有車主」在連續收到催繳通知後,仍逾期不繳納罰鍰者,將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