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請居家服務的條件
(一)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至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須由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診斷確定者。
二、申請方式
欲申請居家服務的鄉親,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件,依辦法規定,鄉公所受理申請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層轉縣府派員實地訪查,評估服務對象之失能自理能力及需其他人照顧之必要性;而同一戶籍內若有多位失能者需申請居家服務時,僅得只派一名居家服務員提供該等人員居家服務,但照顧服務員與其服務對象如屬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居家服務補助費。
三、經費分攤比例
依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身分別區分,民國101年起,一般戶的經費分攤比例,將調整為中央補助70%經費、案家支付30%自負額,100年為60%對40%,讓申請家戶負擔更輕鬆;而中低收入戶部分,中央補助90%經費、案家支付10%自負額,至於低收入戶則由中央全額補助。
四、居家服務員工作範圍
(一)家事服務︰協助膳食、洗補衣物、環境清潔(均限案主基本生活範圍內)、個人清潔服務更衣、更換床單,陪同購物、協助領取物品或家事指導及臨時替代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伸展活動(限20分鐘)、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三)文書服務︰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健保卡換發、代寫書信及代為聯絡親友。
(四)醫療服務︰簡易活動、陪同就醫、代領藥品及保健服務(量血壓、血糖)、辦理入出院手續、提醒服藥、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材等。
(五)休閒服務︰陪同散步、閱讀、聽音樂及陪同運動。
(六)精神支持服務︰友善訪視、情緒支持及電話問安等。
以上資訊為民國101年度最新規定,另依民政局統計,今年(100)年共有21個案家接受協助,地區的居家服務員則有8位。
馬祖地區長期照護及居家服務簡介 資料/縣府民政局提供
- 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