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表示,依據交通部路政司發布最新訊息,政府並未研議恢復課徵計程車牌照稅及汽燃費,監理所進一步指出,計程車之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仍予以免徵,相關傳聞並非事實;另汽車燃料費未繳納者注意,請於年底前完成繳納,以免遭罰。
監理所表示,針對台灣南部地區計程車業者近日流傳,政府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已發文明確表示,並無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修法構想及討論。
交通部指出,民國94年十一月立法委員考量計程車受市區公路客運、捷運影響及燃料漲價等因素,提案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將計程車納入免徵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適用對象,降低計程車從業人員經營成本,估算每車每年可減少稅費支出約1萬8千元。
另今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期限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尚有98輛車主未繳納,監理所再次特別提醒欠費車輛所有人,如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至該所櫃檯補單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可利用下列方式及地點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
1、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費款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繳納。
2、持繳納通知書至郵局劃撥繳納。帳號:19231023 戶名: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3、便利超商補單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7-ELEVEN、萊爾富各地門市繳納
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連江民眾可直接前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補單、繳費並即時銷號。相關監理訊息請參考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網站(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如有任何問題可電連江縣民當家熱線:22089詢問。
監理所:汽車燃料費年底前完成繳納,以免遭罰
- 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