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馬祖地區公共建築在九十四年曾經列管進行「連江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計畫」,依分類分期計畫逐年完成無障礙相關設施,另九十六年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建築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舊建築多以替代改善計畫為之,因此馬祖地區公共建築均符合無障礙設施的規範;不過工務局也強調各項無障礙設施必須持續維修,否則仍會有潛在危險,或是無法發揮實際功能。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因此在九十六此法通過後,所有的新建築物均須依照規定符合相關無障礙設施。
縣府曾經在九十四年開始進行「連江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計畫」,列管地區百餘處的公共建築物,要求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若為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例如裝設服務鈴等),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因此目前地區公共建築在工務局列管下,都符合無障礙設施的規定,只是實際走一趟各單位無障礙設施,卻發現有管理不當之情事,如南竿聯合辦公大樓前的無障礙坡道,已經長滿雜草;新完工位於清水的縣府建設局、觀光局,其殘障坡道前經常機車擋道;另外如學校裝設的升降梯,因為使用機率非常低,若沒有固定維修,也會成為隱性危險設施。
一般人對無障礙環境的瞭解,大多停留在狹隘的認知,總以為無障礙環境僅是為殘障者所設置,其實除了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意外受傷等行動不便者,均需要無障礙環境。建構一個無障礙生活環境,不僅代表尊重所有弱勢族群的權益,完善與否更被視為縣市進步與否的重要指標。
無障礙設施使用率不高 工務局提醒相關持續維修,避免潛在危險
- 2011-12-27

馬祖地區公共建築依法均設置有無障礙設施,舊有建物構造特殊設置確有困難者亦有替代改善方案,只是使用頻率不高,工務局提醒相關單位必須適當維護,或者坡道前應保持淨空,讓無障礙設施發揮功能。(圖/文:劉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