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就業進用人員之工作規範說明/連江就業服務站提供

  • 2012-01-16
 一、進用人員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單位之監督指揮,按時簽退到並確實填寫工作日誌,及配戴工作證。
 二、工時:每月工作日數以不超過二十二日(176小時)為原則。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用人單位於必要時,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惟須經進用人員同意,並於用人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三、請假事項:須填寫請假單並經同意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除公假及公傷病假外,其餘之假別皆不給薪。請公假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四、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1、提供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填寫不實資料或文件。
 2、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則之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6、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
 7、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五、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六、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單位(臨時工作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亦不得因進用終止或期滿,對用人單位請求資遣費,亦不能申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