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 民政局提高補助金為二萬元

  • 2012-02-15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解決地區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縣府民政局去年正式實施「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補助由原先試辦期間的每名(具)1萬元,提升為2萬元,以提高誘因;而成效方面,據民政局統計截至去年100年底止,縣內共有24戶響應此措施及受惠;民政局表示,為持續宣導塔葬政策,該補助要點已從試辦並於去年正式實施,歡迎有需要的民眾配合,逕向所在地鄉公所申請。
 有鑑於地區墳墓廣布影響觀瞻,縣府於去年正式實施「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以解決縣內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
 民政局表示,該要點自原定試辦一年,不過第一年僅11戶申請,而為持續宣導塔葬政策,該要點決定續辦一年,乃至去年開始正式實施,並在該局人員大力宣導下,去年已提升到24戶提出申請,分別是南竿鄉10具、東引鄉1具、莒光鄉13具,表示民眾觀念逐漸現代化;簡要申請說明如下:
 一、凡坐落於本縣境內之私人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2、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者。
 3、補助標準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2萬元。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填具申請表,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三、檢具證明文件: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民政局強調,為確實落實要點成效,鄉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確實已鏟平、清除後,但坐落偏遠山區鏟平、清除有困難者,由鄉公所認定敲除達不堪使用狀態,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縣政府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而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且原墓地禁止再行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