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治家禽新興傳染病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以保障雞隻健康及產業永續經營。
二、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家禽。
四、實施方法:
(一)衛生管理:
市場從業人員應注意事項:
1、戴上口罩及手套後,再進行禽籠及屠宰之動作,活禽排泄物、廢棄物消毒後再清除。
2、減少販賣現宰活禽,禁止使用病死禽肉及來源不明之禽肉或蛋品。
3、不得蓄留指甲及配戴飾品,並經常用肥皂洗手,保持清潔。
4、販賣禽類現場設備、環境應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及空氣流通。
5、個人衛生教育:
(1)手部有傷口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
(2)自主健康管理,增強個人抵抗力。
(3)接觸家禽後,馬上用肥皂及清水清洗雙手。
(4)禽肉、內臟應清洗乾淨,分類貯存於冷藏或冷凍設施。
(5)廢棄物依環保法規處置、清除,若有疫情,以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6)流感疫苗接種。
(7)若出現類流感症狀或眼睛發炎現象,禁止接觸禽畜並就醫。
(二)個人衛生自主管理:
1、增強個人抵抗力:如充足睡眠、均衡飲食、適量運動、保持心境開朗及切勿吸菸等。
2、流感疫苗接種:養禽業者或販賣運輸業者、屠宰業者、攤商等高危險族群,應優先接種流感疫苗。
(三)此外,現宰禽隻及販賣禽肉及禽鳥場(店)工作人員應定期量體溫,若有發燒應戴口罩並儘速就醫。
1、罹患家禽新成病與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病原菌散佈。
2、本縣建設局得隨時派員查核家禽健康狀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五、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馬祖101年度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資料:縣府建設局
- 201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