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凱棻報導】為吸引陸客人龍回流並打造優質台灣觀光團,交通部觀光局令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第2點、第7點,自1日生效。
該要點規範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含導遊人員及遊覽車駕駛人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等),並應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質行程:
在行程方面,每日出發時間至行程結束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應為區域旅遊、全區順向旅遊或全區逆向旅遊等行程之一。住宿方面全程總夜數3分之1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星級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8天7夜行程須有3夜以上住宿於星級旅館)。
餐食應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達每人每日新臺幣500元以上。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於經觀光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安排評選餐,且次數達全程總日數2分之1以上(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交通工具應安排旅客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或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或航空器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但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居住於大陸地區廣東省,且經組團旅行社以書面切結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不入境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者,得經香港或澳門地區中轉來臺。
購物,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全程未安排指定購物商店(含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不含免稅商店、商圈、百貨公司、賣場或夜市)。有安排指定購物商店者,指定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減一之數額,並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送本局核備之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二條所定編號為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類)等類別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計2站。
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
-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