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 2017-02-08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經縣府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拆遷辦法申請接用水電:具整建需要且無妨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四、本縣實施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主管單位簽報本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