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條文修正發布

  • 2017-02-21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九條經縣府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連江縣航空站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南竿機場為南竿鄉,北竿機場為北竿鄉。
 第五條、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為單位辦理補撥。前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十,其中本縣各鄉(鎮)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之三十,其分配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