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及停車格劃設要點經縣府於6月6日發布,自6月1日起實施。連江縣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及停車格劃設要點如下:
一、連江縣政府為有效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機慢車之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寬度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並有劃設機器腳踏車停車格,機器腳踏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寬度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如未有劃設機器腳踏車停車格,機器腳踏車應沿人行道外緣停放,並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人行道管理機關應視實際停車情形,依前項規定劃設停車格或設立停放標誌。
三、禁止劃設機慢車停放區之處所:
(一)橋梁、隧道之人行道。
(二)寬度未滿三公尺之人行道。
(三)消防栓(含大樓消防出水口)前後五公尺範圍。
(四)公車停靠區範圍。
(五)行人穿越道前後五公尺範圍。
(六)貨車裝卸貨格位範圍。
(七)學校家長接送區範圍。
(八)公共場所出入口及設有斜坡道之處所。
(九)計程車招呼站牌前計程車停靠範圍。
(十)騎樓。
(十一)市區腳踏車道(人車共道路段應至少保留二公尺淨寬)。
四、連續劃設之機慢車停放區,每隔適當距離應留設一處行人通道,通道寬度至少二公尺。
五、身心障礙格位應臨近斜坡道設置,數量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六、機慢車停放時,應以停車格格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序。
七、機慢車進入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八、機慢車於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污穢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九、於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人行道,自行車得比照機慢車停放。
連江縣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及停車格劃設要點發布
-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