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 2017-06-2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經縣府於5月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私人或團體捐贈錄影監視系統經費,不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但捐贈人同時捐贈設置後五年之電費及相關維持費用者,得指定村以上設置地區及數量。前項捐款限用於監視系統之設置、維持及管理費用。第一項捐贈由本府民政處辦理受贈事宜後,交管理機關統籌規劃運用。
 第七條、管理機關受理設申請案後,應即訂定日期通知申請人並邀集本府民政處、工務處、交通旅遊局、鄉公所及相關機關(單位)辦理現場共同會勘。現場勘查時,裝設地點村長及申請人得會同勘查或列席說明。管理機關完成會勘後,應將審查意見併同應補正文件,並一次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