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 即起至10月31日止

  • 2017-06-21
 【記者吳嘉榮報導】106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期間即起至10月31日止,符合申請資格漁民攜帶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生效,要點修正如下:
 1、休漁獎勵金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漁業人,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漁船。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於前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02日以上。
 2、漁船有所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已領有當年度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在休漁獎勵期間因違反漁業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經依法對漁業人處罰或處分,但其處罰或處分為規定情形之內者,不適用之。漁業人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所定違規情形。
 3、申請人因下列對漁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有罰款尚未繳清。經核處繳回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補貼款尚未繳清。依第十一點應追繳而未繳回之休漁獎勵金。有其他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