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名稱修正發布

  • 2017-06-22
 【記者吳嘉榮報導】福建省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名稱、第三條及第四條經縣府於5月9日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受理司法機關有關火災案件之囑託鑑定。受理本縣消防機構因學理、技術發生疑難或涉及其他專業知識無法鑑定火災案件之移請鑑定。辦理前項鑑定事項應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送各該囑託或移請鑑定機關。
 第四條、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