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紹夫報導】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處指出,依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處舉例,扣繳義務人王君101年度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嗣於102年3月10日自動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因王君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之適用,王君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故仍應按扣繳稅額處10%罰鍰,罰鍰最高不會超過1萬元,最低不會少於750元。
該處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 2017-07-22